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衡量教学效果的主要形式;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知识技能,并评定学生成绩的必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列所指课程考核包括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主管院长为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第二章 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制卷、学生报名、考核资格审查、考场组织、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与提交等环节。各环节的工作必须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依据学校教务处有关文件精神和yl23455永利官网的教学实际,根据考核内容、性质、时间的不同,对期末课程考核、补考重修、等级考试、中期水平考试的各环节作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期末课程考核
第六条 期末课程考核的科目严格按照开课计划的规定安排,其考核形式、考核内容按照《考试大纲》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术科(实践、实验)课程由任课教师、实验室教师或课程教学小组教师共同考核,理论课程考试由教务办统一安排,全校性公共课程考核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八条 命题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 制卷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十条 参考学生资格审查
1.凡未申请免修的学生均需按时到课,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平时测试。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提醒学生交齐作业。
2.学生考前缺课达五分之一者,或却交作业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主管院长批准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3.凡拖欠学费、教材费的学生,经辅导员核实,主管院长批准,不准参加本年度所开设课程的考核(特困生除外)。
4.凡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考前两周在教务办领取《湖南师范大学缓考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院教务办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学校考试中心认定后生效。缓考申请同意后,课程考核安排在下一年级的相应课程考核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 考场组织
1.考场相对固定,考场布置以学校教务处要求为标准。宣传横幅标语的制作以正面教育为主,可参照:“严肃考风考纪 树立优良学风 争当诚信大学生”、“ 沉着细致 考出水平”、“ 诚信参考 遵纪守法”、“认真守纪 杜绝舞弊”等也可自主发挥。
2.时间安排在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时段内,以年级、专业、课程的交错原则安排课程的考试时间。同一试卷的课程安排在同一时间单元。
3.同一单元时间内同一考场同一课程原则上只安排单座,多门课程可安排双座(以绿、白两色区别不同课程);不同考试形式(开卷、闭卷)的课程不安排在同一考场。
4.座位安排以考场容量最大化为原则,同时尽量均衡不同容量考场的考试人数。
5.《考试时间安排表》形成初稿后需张贴公布,充分吸纳学生、教师、辅导员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建议,调整后形成终稿,经教务办主任同意,上报学校教务处。
6.《监考安排表》须及时下发给各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服从监考安排,如有突发事宜,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本人调换好监考人员,提前一天通知教务办。
7.每一单元的《考场座位安排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在考试前20分钟张贴公布,以便考生按号入座;另一份按考场同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以便监考人员对号核查。
第十一条 监考
1.每场考试安排巡视一名,督考一名。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2.原则上安排该单元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当任本单元的监考人员。
3.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湖南师范大学监考人员职责》的要求,确保考试按规定进行。见(附件二)。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湖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听从监考人员指挥,自觉维护考场秩序。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试卷评阅
1.所有课程考试试卷均采用密封装订,由集体流水作业的方式及时评阅。
2.试卷评阅细则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成绩的评定与提交
1.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以正式考试为主,同时结合平时测试、试验、作业、到课情况等评定。不同课程各部分权重详见《考试大纲》。
2.理论课程的总成绩为理论成绩与平时成绩权重后的分值。
3.同时考核术科(实践、实验)和理论的课程,课程总成绩由术科成绩、理论成绩、平时成绩三项组成。术科成绩、理论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两项中任一项不及格则视为总成绩不及格,按其中分值低的一项评定;并在提交纸质文档时视情况在“备注”栏中注明“理论不及格”、“术科不及格”、“理/术不及格”的字样。两项均及格者,按《考试大纲》所规定的权重计算总成绩。
4.术科(实践、实验)课程的总成绩为术科(实践、实验)成绩与平时成绩权重后的分值。
5.任课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上网登录(学校网站202.197.120.43)、纸质文档上交院教务办、电子文档上交院教务办三种形式提交成绩。三者成绩必须一致。
6.上网登录提交须领取由学校教务处提供的课程密码,按程序按时提交。如有修改须由需由任课教师及教务办主任或成绩管理员至少两人本人签字,学院教务办盖章并向考试中心书面提交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修改。
7.纸质文档必须由任课老师亲笔签字、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提交。如有涂改须以上两者亲笔签字。
第四章 补考重修
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与内容:学校教务处规定:每学期第3周为第一次补考周,在校学生补考上一学期所开设的未合格课程,目前实行免费组考。每学期第15周为第二次补考(重修)周,在籍的往届生与在校学生均可参考,考核本人以往未合格课程,实行缴费组考。
第十五条 报名方式:
1.第一次补考为学生网上报名(上网密码由辅导员老师提供),院教务办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网上报名者,视为弃权,一律不再补报。
2.第二次补考(重修)为学生网上报名与学院教务办代报相结合。在校学生网上报名后,在辅导员(或指定学生干部处)处集中缴费,由学院教务办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网上报名并缴纳费用者,视为弃权,一律不再补报。在籍的往届生实行单个来校报名缴费,院教务办汇总后统一代为上报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参考学生资格审查
1.参考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学生证、身份证)。术科(实践、实验)课程主考教师、理论课程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核查学生身份。
2.全校性公共课程统一由学校考试中心根据报名情况下发准考证,参加此类课程考试的学生须同时带好本门课程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
3.凡拖欠学费、教材费的学生,经辅导员核实,主管院长批准,不准参加考试(特困生除外)。
第十七条 组织考试
1.术科(实践)课程的第一次补考在规定时间内,由原任课老师完成。第二次补考(重修)在规定时间内由各教研室主任或任课老师完成。
2.理论课程考试由教务办根据学校考试中心下达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组考,其中全校性公共课程统一由学校考试中心组考。
第十八条 成绩的评定与提交
1.凡补考(重修)成绩合格者(成绩>=60分)最终考核成绩按60分计,全校性公共课程补考(重修)成绩除外,已办理好缓考手续者除外。缓考手续的有效期为每学期第一次补考结束时,过期视为重修。有效期内成绩评定方法同期末考试。
2.凡补考(重修)成绩不合格者(成绩<60分)最终考核成绩按考试成绩计。
3.补考(重修)成绩由教师向院教务办提交原始成绩,成绩输入学院成绩库后,打印《补考(重修)成绩表》,由主考老师签字确认。
4.全校性公共课程补考(重修)成绩由学校考试中心组织试卷评阅及提交上网,其他课程补考(重修)成绩由学院教务办提交上网。
第五章等级考试
第十九条 等级考试包括:外语等级测试、计算机等级测试和普通话等级测试。
考核方式方法以及各个环节的运行要求和操作标准以当年度学校考试中心下达的通知为标准。
第六章中期水平考试
第二十条 中期水平考试方式方法以及各个环节的运行要求和操作标准以当年度学校考试中心下达的通知为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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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