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且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体育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对教师教学工作所作的规定,适用于本学院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各层次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中“主管院长”指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院发岗位津贴”指学校规定由学院发放的百分之三十部分的岗位津贴。
第二章 教师教学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教师基本职责
(一)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教学工作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二)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辩证法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工作。
(三)安心教学本职工作,主动学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与现代教学科学技术,联系实际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四)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五)服从教学安排,勇挑重担,钻研业务,团结协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教师岗位职责
(一)担任本科生主干课和选修课课程的讲授、辅导、批改作业、实验教学、课堂讨论、课后训练等环节的教学工作。
(二)根据需要担任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担任硕士学位课程的讲授、辅导、批改作业、实验教学、课堂讨论等环节的教学工作。
(三)根据安排指导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社会调查、代表队训练等实践性环节的工作。
(四)积极申报科研课题、积极参加教学法研究和教改研究工作,每年至少有一篇科研论文或教改论文,科研成果或教改成果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或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
(五)积极争取担任统编教材、自编教材、教学参考书的主编、副主编或主审;积极主持开放性实验设计。
(六)根据需要和学院安排承担班主任工作,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七)根据需要和学院安排兼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或兼任教学、科研的管理工作。
(八)本院实行课程教学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1. 负责选用符合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
2. 负责完成所任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课程简介的修订工作;
3. 负责本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
4. 负责课堂纪律的维护,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教学日志上如实记录并签字确认课堂情况;
5. 每月至少向所教班级的辅导员或院(系)的有关负责人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一次。
6. 根据学院和教研室的安排承担对新进教师 “传、帮、带”等工作。
第六条 教师的权利
除《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拥有以下权利:
(一)在专业技术、实践教学分班或分组上有建议权。
(二)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
(三)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对象的具体情况,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
(四)合理组织、精选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制订授课计划。
(五)有权评定学生的考核成绩,但教研室、系院教学主管部门有权复查。
(六)有权提出教学改革实验方案,经教研室、系院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
(七)有权对教学评估和有关教学方面的奖惩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有权外出进修、参加学术交流,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教师外出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突出素质教育和专业特点、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律。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由各系根据培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资料,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报送学院领导、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人才培养方案应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各有关单位和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系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依据学校规定和社会对人才的现实需求,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每个年级修订一次。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由系、教务办、教研室、任课教师共同完成,具体落实为每个教师的教学任务。
教研室主任在分配教学任务时应明确该学期的所有教学任务并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任课教师每周不得超过二十八学时,其中含代表队训练和研究生教学工作。
如果一门课程有多位教师可以承担,教研室主任须依照一人多课、一课多人的原则公平分配教学任务,使全室教师的教学任务相对平衡。
一个学期任何一门课程如果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教师授课,应组成教学小组,教研室主任须在任课教师中指定一位教学小组长,并由教学小组长定期组织集体备课、集体命题、集体阅卷。
教务办必须按照主管院长批准的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并以此排课,排课必须与各教研室密切沟通,既要考虑到各个专业的特点和学生负担,又要考虑教学场地的容量。课表必须在前一学期放假前编排完毕并公布。
各教研室应对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教研室负责制订本教研室所开设课程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九条 教研室教学任务安排原则
教研室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坚持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在师资力量许可的条件下,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重要课程主讲工作,以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条 教师任课必须遵守的原则
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书和课表后,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认真备课,安排好教学进度并写出教学日历和教案。备课要有深度和广度,在吸收新材料、新知识和新成果的基础上不断补充、修订和更新教案。并接受主管院长、系及教研室的不定期抽查。
教师授课时,应遵循教学原则,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主动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
主讲教师要合理安排讲授内容和习题课、实践课的学时,保证有足够的习题和实践学时数。习题课、实践课可以由辅导教师讲授。
教师对学生完成课后作业或者练习的数量和质量应有全面了解并做好记录,并计算在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为主讲教师批改作业或者辅导实践的辅导教师应当每周将学生作业、练习中出现的问题和主要错误书面或口头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
第五章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课程考核原则
所有课程或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课程结业成绩,平时成绩内容包括:出勤、提问、作业、测试、实验等;考试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形式,考试成绩由笔试成绩加上上述平时成绩构成。考试、考查成绩一律为百分制。
所有考试、考查、补考,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教师命题及监考原则
正式布置考试任务后一周内,任课教师须按学校要求每门课程命题一试三套,且配有双向细目表和命题审定单,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按时上交教务办后,先由教务办组织各教研室主任会审,再由主管院长审定。试卷或其他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教务办、教研室、主管院长有权责令其修改。
每门课程考试后须在考试完成两天之内进行试卷评阅,领取时须在登记本上注明领取时间、评卷地点(不得在教学楼以外的地方评阅试卷)、集中阅卷的教师名字及保证完成的时间。评卷工作应自领取试卷时起三日内结束。
以每学期预计考试场数、参考学生人数等因素计算出教师监考场数平均数,并以此为定额,每个教师必须完成定额监考次数,若因无法避免的原因不能完成定额,需提前申请,由主管院长批准后,自己找到替代老师并在教务办备案,否则视为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若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混乱,出现舞弊未予查处,须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第六章 学生毕业论文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指导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数量管理原则
以每年预计毕业生人数除以有资格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教师人数之商为定额(如遇小数则收尾取整),指导论文篇数不得超过定额,超过部分不计工作量;凡指导论文篇数低于定额三篇及以上而又不服从教务办任务分配者,扣除差额双倍的论文指导工作量,且以不服从学院教学工作安排论处。
本科毕业论文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一般每位教师指导八名学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任务是:提出论文应达到的目的与要求,介绍主要参考文献,制订论文完成的计划和任务书,督促学生写作进度和检查论文质量并及时给予指导与帮助,指导修改论文初稿,审阅毕业论文,参加毕业论文小组答辩。
第十四条 教师指导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管理原则
(一)所指导的论文在答辩中没有通过,则不计论文指导工作量,不能获得论文指导的酬金。
(二)所指导的论文若在学校、学院的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则视为教学事故,指导教师须负全部善后责任,并扣除双倍的指导论文工作量。
第七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原则
实验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过程,是各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各专业人才实践应用、创新研究、师范素质与能力的培养,参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实验室工作规程》、《湖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质量标准》,本条例对其细化如下。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内容
(一)实验室以“全面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创新研究素质与能力”为实验教学的核心培养目标,根据学校教学要求,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与计划,精选实验项目,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实验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程的教学,编制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学计划,按照实验教学大纲与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专业见习与专业实习任务,完成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三)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的要求,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实验室提交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开放与创新实验项目材料等有关实验教学的文件。
(四)在实验教学中,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自始至终在实验教学岗位上对学生进行全程实验指导;研究生进行实验教学实习时,指导教师应在实验教学岗位对研究生进行全程指导;实验课结束后,按照要求完成《实验记录本》、《实验室使用记录本》的登记。
(五)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研究生经过培训与实验室考核,获得《运动人体科学实验技术与技能合格证》与《实验教学实习合格证》,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承担yl23455永利官网本科生的部分实验教学任务,以提高本专业研究生的实验教学能力和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六)实验室建立实验教学检查制度与实验室检查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按照实验教学课表,对每次实验课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与登记;各实验室分管专职实验人员在每天实验课结束后,必须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与环境进行常规检查,处理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记录本》上记录的有关事项,以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
(七)实验课程考核:基础实验课程以实验操作、实验报告与实验课随堂检测等形式进行考核;体育锻炼与运动训练的机能测评、体质健康测评、运动损伤与康复技能等应用型实验课程,以实验操作、实验报告与实验研究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每一门应用型实验课程要求不同专业按不同比例(运动人体科学专业30%、体育教育与社会体育专业20%、运动训练专业10%以上)以实验研究团队或个人的形式提交实验研究论文。
第八章 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实习与专业实习
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分别由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全权管理,教务办、学工办、行政办、教研室等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教研室须提前一个学期指定实习指导教师,并请本室有丰富指导经验的教师与所派指导教师进行经验交流、业务指导、实习地地方风土人情介绍。
本院实施单独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的学生分队原则,指导教师要根据需要同时指导若干个实习队。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参与学生分队、练习、模拟实习等预备工作,应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技能方面的培训。
(二)到达实习学校后应立即与校方沟通,请体育教研组介绍教学经验和组织教学观摩课,请优秀班主任介绍班主任工作经验。
(三)根据实习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与学院简介、实习队简介等宣传资料一起及时张贴公布。
(四)与原任课教师密切配合,虚心学习,共同组织和指导实习学生认真钻研教材、撰写教案、集体备课、课前预讲。
(五)对实习生的教案进行审阅,每天坚持听课,及时点评,对普遍性问题要组织教研探讨。
(六)组织制定班主任实习工作计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实习生和原班主任的关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协助制定实习学校体育代表队、体育专业高考队训练计划,协调体育教研组与本院的业务关系。
(八)组织社会调查、专题调查、学院形象推广等工作;组织实习生提前做好毕业论文的资料收集、文献查阅、理顺思路等工作。
(九)负责和协同原任课老师和原班主任做好对实习生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班主任实习的考核评定工作。
(十)组织各实习队做好个人总结、专题总结和实习队总结,及时向教务办上交有关材料并及时向实习领导小组反馈工作情况。
(十一)严抓实习生纪律,杜绝一切事故,若因指导教师管理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指导老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十九条 教师教学常规
(一)教师除课堂讲授外,应主动完成课外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实验、指导与所任课程有关的实践性环节、考试监考、命题阅卷、指导毕业论文等工作,否则以拒绝接受工作任务论处。
(二)教师应在开学前将本学期所授课程相关材料上交教务办备查。缺交材料者不得上课并按规定接受处罚和处分,教研室主任、教务办主任负连带责任。
(三)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准备教案。上课时必须携带教案、教学日历、教学大纲、学生名册。必须随时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学校教务处巡视员、学院领导、教务办人员的检查。
(四)教师应在上课前十分钟到达上课地点,检查授课场地和设施,了解学生到课的基本情况,同时对学生上次课教学内容的接受情况做出初步判断。
(五)上课正式开始时,必须有上课式。当学生起立或立正后教师应还礼,课前必须点名记录考勤并按要求定期向教务办汇报,下课时必须有下课式。
(六)教师上课时应教态端正自然,音量适中,板书工整规范。要求运用普通话教学,能熟练使用多媒体、网络课件教学等教学手段。
(七)教师授课时,衣着朴素、大方、整洁、精神饱满;术科教学必须穿运动鞋和运动服,不得佩戴项链、戒指等首饰;实验课教学应穿实验服。
(八)教师上课期间不得会客、抽烟、聚集闲谈或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教学现场;不允许酒后上课。
(九)教师在使用教室、场地、器材时,必须遵守教学楼、运动场、器材室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场地卫生,爱护器材设施。如有损坏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十)教师进修或者学术交流回来后,应向学院上交进修报告或向院领导、院内相关专家或全体教师作公开汇报,并将收集的资料附件上交档案室,否则学院不视为公务活动,出差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教师调(代)课规定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时间安排课程进度,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授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请他人代课,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任课教师需要调(代)课时,必须事先填写《调(代)课申请单》,注明调课原因和补课时间,提供调课原因的原始材料,或代课教师详细资料,由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并由当事人通知代课教师及有关班级。
(二)教师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应及时通知教务办及有关班级,事后尽快补办手续。擅自调(代)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章 教学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互评
所有教师须按学校规定执行相互听课制度,每位教师每学期应听课1-2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应对本教研室每位任课教师应听课至少一次,系领导听课不得少于三次。系、教研室主任和教师都要认真填写听记录和评价表,对被听课教师要公正公平地评价和打分。评价结果要向任课教师反馈并收入教学档案,作为评优、晋职的依据之一。
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应组织一次教学小组集体听课或观摩教学活动,并进行评议,并写出书面材料存档。
每学期教研室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教学检查活动,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期中进行,系领导督促指导。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教案、教学日历、授课情况、实验课、辅导答疑、实践课及教师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评教
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标准化评估,评估采用计算机网络远程自动评估系统,统计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和选派出国等的重要依据。
教师应定期主动与所教学生就教学情况互相沟通,教学日历应给所教班级一套,建立相互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常规检查
教务办组织院系领导、学工办工作人员、校院教学督导每天对所有授课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其结果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数据。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竞赛和教学技能竞赛
本院将适时举行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大奖赛活动或者教学技能竞赛活动,各教研室负责推荐教师参赛,经预赛推出若干名教师参加院级大奖赛。获院级奖励的教师成绩记入教师档案,作为评优、晋职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教学工作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奖励
(一)学院将从思想政治表现好、热心教学工作、敬业精神强、教学质量高、完成任务出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中评出“教学标兵”或授予“高建华教学优秀奖”。
(二)学院对获得以下学校奖励的教师实施配套奖励:(1)一年一度的教学优秀奖,(2)两年一度的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3)一年一度的教学优秀管理奖,(4)三年一度的教学成果奖,(5)四年一度的实验技术优秀成果奖,(6)一年或两年一度的实验室工作优秀奖。
第二十七条 学院处罚
对于违犯教学规章制度及教学规律,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影响教学秩序及教学质量的行为,学院将在学校处理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处罚。
(一)不执行教学日历安排、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擅自改动授课计划者,除在教研室范围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院发岗位津贴。
(二) 拒不接受教学工作任务,有意拈轻怕重而造成教学组织困难,无故不参加教研室教学活动者,经教育无效后扣除当月院发岗位津贴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三)教师上课时抽烟、嚼槟榔、嚼口香糖、打电话、不按规定着装、酒后上课等,属于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扣除当月院发岗位津贴、当月院内福利的一半,全院通报批评。
(四)无教案或讲授提纲上课,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任课教师,应责令其改正,发生类似情况两次以上者,扣除当月院发岗位津贴,全院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上报学校教务处。
(五)无故缺课,私自调课、停课、换课、合课、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早退;有病、有事不办理正常请假手续而未按时上课,属于严重教学事故,扣除当月院发岗位津贴、当月院内福利的一半,全院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上报学校教务处。
(六)造成教学档案流失,出具假成绩、假证明,泄露考试内容,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等,属于严重教学事故,扣除该学期院发岗位津贴、该学期所有院内福利,全院通报批评,并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申诉程序
教学事故责任人有权申诉。如当事人对院内处罚有异议,可在处罚决定送达(含谈话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按教研室、系、主管院长的顺序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各级均不予受理。
学院院务会议所作处理决议为院内处理的最终决定,相关部门应按决议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院务会议和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并由教务办公室检查实施。本条例如有与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yl23455永利官网
2014年6月15日